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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注意事项


KCB Notice    |    2010-09-11

各相关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审核员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比较,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章节是新增的。这个章节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把监管前置,及早动手,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这部分的职责基本都在国家各部委手中。
   2.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的章节里,明确提出了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类标准,使以前五花八门的各类标准有了统一的标签。
   3.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制定了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在审核过程中应对企业的经营过程是否符合予以关注。
   4.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相比,有两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点变化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要求;第二点变化是,《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在《食品安全法》里变成了“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够制订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权力被回收集中了,也意味着现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在6月1日之后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5.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的讲法。
   6.《食品安全法》对索证的要求比《食品卫生法》详细了很多,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罚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出厂、进货检验记录不能少于二年。审核时予以关注。
   7. 国家高度重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在《食品安全法》中有6条法条都是对食品添加剂的要求: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说明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说明了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和使用要求。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说明了食品添加剂标签的要求。
   8. 保健品禁宣传疗效。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9.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10. 在食品检验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食品不得免检。
   11. 在《食品安全法》内,专有一章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行了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内容多了很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处理的程序。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明确了认证机构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应负有相关责任。
   12.依据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门发放多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已经停办。取而代之的是由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分段许可”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三个证件。但,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或者原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者原有《食品卫生许可证》没到期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若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到期的,按有关规定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以上内容,各位审核员、审议人员、合同评审人员需要予以关注,具体法律法规内容可以到以下网站查询。 详见“国家食品安全网
www.cfs.gov.cn”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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